文章信息
- 吕晓雪, 王育林
- LV Xiao-xue, WANG Yu-lin
- 论《说文解字》所收药名的判定问题
- Discussion of the judgement standard of the medication name recorded in Shuowen Jiezi
- 天津中医药, 2017, 34(6): 388-391
- Tianjin Journal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2017, 34(6): 388-391
- http://dx.doi.org/10.11656/j.issn.1672-1519.2017.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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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历史
- 收稿日期: 2017-03-28
《说文解字》(以下称《说文》)成书于汉代, 是中国语言学史上具有奠基意义的重要著作。书中《艸部》、《木部》、《鱼部》、《虫部》等保存了大量东汉以前的药名, 且被后世本草文献大量引用。宋代唐慎微《证类本草》、明代李时珍《本草纲目》、清代吴其浚《植物名实图考》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征引了《说文》的内容。历代《说文》注家在对这些药名进行考证和释义过程中, 留下大量的训诂材料, 包括药物的命名原由、功效主治、原动植物形态等方面, 这可作为对本草文献的补充。以往有关《说文》的研究重点在语言学方面, 很少涉及药名, 近年有之, 但大多集中探讨某一部首中的药名, 缺乏对整部书中所载药名的整体统计梳理, 故有必要对《说文》中的药名进行全面搜集与整理。
现代学者在研究《说文》药名时, 一方面没有明确说明其判定药名的依据, 另一方面具体的判定标准也不统一。本研究从明确药名判定的标准入手, 利用《说文》旧注与本草文献的记载, 采用文献比较的方法, 对《说文》整部书中所载药物数目进行了全面考订。
1 判定药名的标准 1.1 本草文献所引用的药名本草文献在不同程度上引用《说文》来对药名进行训释, 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本草纲目》。《本草纲目》汇集明代以前药学之大成, 收书范围广, 影响力大, 权威性强, 书中“释名”一项记载了大量的药名及名物训诂材料, 对药物命名缘由、异名之间的语音发展变化关系做了详尽解释, 征引了许多古代辞书。其中标明“说文”、“许慎”、“许慎说文解字”等相关信息就达160多处。因此首先选择《本草纲目》作为判定《说文》药名的重要依据。以《本草纲目》中所收的“正名”、“释名”中的“别名”、“集解”中注明可入药用的别名、附于“正名”下并注明功效主治的药名为依据。现代本草文献选用《中华本草》, 《中华本草》收药8 980种, 收药之多为历代本草文献之最。书中的“正名”、“异名”、“释名”、“原植(动、矿)物”中收录大量药名, 并注明出处, 可为本研究判定药名提供依据。《本草纲目》收入的为明代及明代以前的药名, 距今已有四百多年, 根据《中华本草》可发现《本草纲目》未收入的药名, 进一步明确药名数目。
1.2 《说文》旧注许慎《说文》原文的内容较简洁, 仅有个别字头下出现与药物性味、功效主治等相关内容, 有的字头下仅出现“鱼名”、“果也”、“木也”等解释, 不知其为何物。注家在注解《说文》时引用历代辞书、本草文献详细解释了药名, 或注明其功效主治。其中有一部分药名是本草文献未收入的, 因此《说文》旧注可作为判定药名的另一重要文献。
徐铉校订的《说文》(世称“大徐本”)增加了反切和新附字, 新附字中也包含部分药名。徐锴所著《说文解字系传》对部分药名进行了注解。清人注释《说文》的著作很多, 有关药名的训解大都集中在此。今人研究《说文》的著作中, 详细记载药物学内容的当属张舜徽先生的《说文解字约注》, 其中描写动植物形态的内容颇为详尽。
《说文》旧注中引用本草文献进行训释或注明具有药用功效的, 可初步视作药名。
1.3 现代药学辞书及大型语文辞书如《中药大辞典》、《汉语大字典》。《中药大辞典》广泛收集古今中药文献, 扩充了载药数量, 共收载药物5 767种, 种类较全; 书中“异名”一项收有大量药物的别名, 并注明异名出处, 如《诗经》、《尔雅》、《说文》、《广雅》等, 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现代大型语文辞书也可作为判断药物的参考, 如《汉语大字典》, 其在解释药名时征引了大量古代辞书及本草文献。
2 《说文》药名分类本研究首先依据本草文献判定药名, 以《本草纲目》初步判定药名, 以《中华本草》作为补充。其次根据《说文》旧注发掘本草文献以外的药名。最后根据现代药学辞书与大型语文辞书, 发掘本草文献与《说文》旧注均未收载的药名。
2.1《说文》注家与本草文献皆认为其为药名者本草文献以《本草纲目》为主, 以《中华本草》为补充。共计药名385种。
2.1.1 《本草纲目》引用《说文》, 《说文》旧注中涉及到与药物相关的内容, 并与《本草纲目》所指相同如《说文》中“瑛”、“蔃”、“鴠”、“麦”、“梓”、“礜”、“貈”、“蚨”分别是《本草纲目》中的“白石英”、“生姜”、“伯劳”、“小麦”、“梓”、“礜石”、“貉”、“青蚨”。以“蔃”为例, 《本草纲目·菜部·第二十六卷·生姜》“释名”云:“时珍曰:‘按许慎《说文》, 姜作蔃, 云御湿之菜也。'”[1]《说文》云:“御湿之菜也。”[2]段玉裁在《说文解字注》中引用《神农本草经》说明干姜的功效, 并说明“生者尤良, 谓干姜中之不孰而生者耳。”[3]
2.1.2 《本草纲目》引用《说文》, 《说文》旧注中涉及到与药物相关的内容, 但与《本草纲目》所指不同如“薇”, 桂馥认为是“小巢菜”[4], 《本草纲目》认为是“大巢菜”[1], 此为药名相近而混讹; “葰”, 《说文解字句读》:“《本草图经》:‘葰, 一名廉姜, 生沙石中姜类也。其味大辛而香。'”[5]王筠认为“葰”是“廉姜”, 《本草纲目》视其为“胡荽”, 李时珍认为“荽”在《说文》中作“葰”, 认为“葰”是“胡荽”[1]; “蒚”, 桂馥认为是“蒚”是蒲类植物的蒲棒, 蒲棒上部的花粉为“蒲黄”[4], 《本草纲目》认为是“山蒜”[1]。此类情况属同名异物。
2.1.3 《本草纲目》未引用《说文》, 《说文》旧注中涉及到与药物相关的内容, 并与《本草纲目》所指相同如“珠”、“芝”、“羖”、“鷦”、“饴”、“橘”、“澒”、“鲤”、“蛓”, 分别为《本草纲目》中的“真珠”、“芝”、“羖羊角”、“巧妇鸟”、“饴糖”、“橘”、“水银”、“鲤鱼”、“雀瓮”。至于《本草纲目》为何未引用《说文》, 盖因材料所限。当时研究《说文》的著作不多, 世间流传较广的为大、小徐本, 所以李时珍看到的《说文》注本较少, 对《本草纲目》中药名与《说文》记载的动植物、矿物的对应关系认识不足, 所以不能在相应药名下一一引用《说文》说明。从李时珍引用《说文》时标注的“说文”、“说文解字”、“许氏说文”、“许慎说文”、“徐铉注说文”、“徐锴注说文”、“徐锴说文解字”等可见当时世间所传《说文》材料的概况。据钱超尘先生考证:“李时珍生当明正德十三年至万历二十一年, 此时正为李焘《说文五音韵谱》盛行期, 时珍所见者, 韵谱也。”[6]
2.1.4 《本草纲目》未引用《说文》, 《说文》旧注中涉及到与药物相关的内容, 但与《本草纲目》所指不同如“䔇”, 桂馥认为是“白苣”[4], 《本草纲目》认为是“水蕨”[1], 今据《中药大辞典》判断其为“水蕨”[7]; 如“芧”, 段玉裁、桂馥等注家根据张揖《上林赋》的注认为是“三棱”[3-4], 《本草纲目》根据陆玑《诗·唐风》的注认为是“柞栎”[1], 其子为橡实; 如“䲚”, 徐锴认为“䲚”通作“赖”, 为黄赖鱼[8], 桂馥认为是“黄颊鱼”[4], 疑是“颊”与“赖”形近混讹, 《本草纲目》则认为是“鮠鱼”[1]。
2.2 《说文》注家没有注明其为药名, 而本草文献认为其为药名者, 共348个以《本草纲目》、《中华本草》作为依据, 此部分药名在《本草纲目》或《中华本草》中出现, 但《说文》注家在注释中未提及与其相关的本草文献内容或功效主治。这一类药名较复杂, 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2.2.1 在《本草纲目》中, 这部分药名多记载在“集解”中, 作为此种药物的补充说明如药物因种属不同, 用药部位不同, 或处于不同的生长期, 会有不同的名称。如“蒹”、“薍”、“
多见于《艸部》和《木部》, 如“蕤”、“
如“簟”、“箸”、“罟”、“帚”、“席”、“布”、“帛”、“锦”、“皑”、“冰”、“雨”、“雹”、“露”、“霜”分别对应《本草纲目》中的“簟”、“筯”、“鱼网”、“弊帚”、“蒲席”、“布”、“帛”、“锦”、“冬霜”、“夏冰”、“雨水”、“雹”、“露水”、“冬霜”。
根据上述分析, 此类药名虽说现已不被视为具药用价值, 或某一药物分类不如前代细致, 但依据我们判断药名的标准, 《本草纲目》视其为药名, 本研究亦将其视为药名。
此外, 《中华本草》收入了《说文》注家与《本草纲目》都不认为是药名的, 共12种。如“蔿”(芡实)、“荃”(荃皮)、“楷”(黄练芽)[10]。
《说文》注家没有视其为药物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1) 受当时用药情况的限制, 发现《说文》中被视为药名的, 植物类居多, 其次为动物类, 矿物类最少, 盖是因为植物药种类多, 较其他两类在临床上使用频繁, 多为人们熟知。2) 注家在作注时, 会参考大量历代文献, 其中不乏本草文献, 但不可能面面俱到, 在注释某种动植物或矿物时, 难免会忽视其药用价值, 或是注家只将其视为普通的动植物、矿物名称, 而没有考虑其是否有药用价值。3) 历代本草文献对某一种药物存在较大争议, 或对某一物是否具药用价值存在分歧, 这也会影响注家对药名的判断。
2.3 《说文》注家认为其为药名, 而本草文献不认为其为药名, 共50种这部分药名均在《说文》旧注中出现, 但《本草纲目》未曾记载, 如
以现代药学辞书及大型语文辞书作为判断药名的标准, 统计出《说文》注家及本草文献均不认为是药名者, 共32种。此部分药名未在本草文献中出现过, 《说文》注家在旧注中也未提及其药效或有关本草文献的记载。如《艸部》的“蔓”、“蕰”, 《木部》的“樛”, 《鱼部》的“
根据上述分析, 《说文》药名中同名异物的情况包括本草文献与注家观点不同和注家之间观点不同两类。这种情况的原因盖是因判定药名的标准不同, 或词义历时发展变化而造成。如“兰”, 《说文》曰:“兰, 香艸也。”[2]徐锴、桂馥认为兰为“兰草”, 朱骏声则认为兰为“泽兰”。兰草与泽兰不同, 《本草图经·草部中品·卷第七》“泽兰”下将两者做了比较, 云:“此与兰草大抵相类, 但兰草生水傍, 叶光润, 阴小紫, 五、六月盛。而泽兰生水泽中, 即下湿地, 叶尖, 微有毛, 不光润, 方茎紫节, 七月、八月初采, 微辛, 此为异耳。”[1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茎与叶。
2.5.2 同物异名从命名角度分析, 人们会根据药物不同的特征, 用不同的词来表达。如“蘧”, 《说文》曰:“蘧麦也。”[2]即今之瞿麦, 陶弘景《本草经集注·卷第四·草部中品》“瞿麦”云:“花红紫赤可爱, 子颇似麦, 故名瞿麦。”[14]此因其子形状颇似小麦, 故名“瞿麦”。又名为“石竹”, 朱骏声在《说文通训定声》中释其名云:“叶形似竹茎亦有节, 故名。”[15]朱骏声认为因瞿麦之叶似竹叶, 茎间有节, 故得名“石竹”。从地域角度分析, 不同地域的人对同一种药物会有不同的称呼, 即方言的差异。如“芦菔”, 即今之莱菔, 桂馥《说文解字义证》云:“吴名楚菘, 岭南名秦菘, 河朔芦菔, 俗呼萝葡。”[4]苏颂《本草图经·菜部·卷第十七》“芜菁”下云:“紫花菘、温菘, 皆南人所呼。吴人呼楚菘。广南人呼秦菘。”[13]《尔雅》云:“葖, 芦萉。”[10]邢昺《尔雅疏》云:“紫花菘也。俗呼温菘。似芜菁, 大根, 一名葖。俗呼雹葖。一名芦菔, 今谓之萝卜是也。”[16]“楚菘”、“秦菘”、“芦菔”、“萝葡”、“紫花菘”、“温菘”、“雹葖”、“萝卜”均为莱菔的别名。
3 小结根据笔者判定药名的标准, 可明确《说文解字》中共收入815种药名。大徐本《说文》所增补的“新附字”与“十九文”中包含“珂”、“莽”、“鹧鸪”、“樱”、“篦”、“檆”、“猫”、“鲽”、“蜑”等16种药名, 因此为后人多加, 不属《说文》原本, 故在此不作论述。注家明确说明药物的, 多集中在《艸部》、《木部》、《虫部》, 在其他部首中多以描述外观形态为主。存在较大争议的药名多属于同名异物的情况。通过对药名的分析, 得知两汉乃至先秦时期人们对药物的了解与运用已经较为广泛, 奠定了中国本草学的基础。并且从词汇方面角度考虑, 《说文》中有些本义不是药名的词, 在后世发展中, 变成了药名, 这也反映了词义的变化发展情况。总之, 对《说文》中的药名进行系统研究, 可发掘非本草文献中所蕴含的本草学知识, 这对研究本草训诂史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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